第一章 緒論

生物多樣性的快速喪失是廿一世紀全球環境重大議題之一。根據研究估計,倘若生物多樣性快速喪失之趨勢不予改善,到2050年時世界將有四分之一以上的生物物種自地球消失,並嚴重影響人類的生存與福祉。為解決此重大問題,世界各國於1992年6月在「地球高峰會議」(Earth Summit)中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簡稱CBD),並積極展開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永續利用的相關工作。該公約的第六條規定,締約國應依其能力制訂國家策略與計畫(或行動方案),以達成公約開宗明義第一條所訂之目標,亦即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永續利用。依此規定,許多締約國均已制訂其生物多樣性之國家報告,我國雖非會員國,但國土領域內亦擁有非常豐富的生物與自然資源,同時也有能力與義務保育我國的生物多樣性,故應遵循《生物多樣性公約》之目標與規範,朝永續利用與發展邁進,為我國的子子孫孫並為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育工作盡力。因此,制訂適合我國執行並符合《生物多樣性公約》規定之國家報告,不但是我國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育工作的重要規範依據,亦是符合世界永續發展趨勢的重要工作,對於我國參與國際事務與增加國際關係將大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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