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生物多樣性公約
為推動生物多樣性的保育與永續利用,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Rio de Janeiro)舉行的聯合國環境及開發大會(UN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亦即「地球高峰」會議)期間,與會各國領袖簽署了一份《生物多樣性公約》,這份公約在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截至1999年底,締約的國家或經濟共同體已增至176個,堪稱全球最大的保育公約。
訂定《生物多樣性公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透過締約國的努力,來推動並落實公約的三大目標:保育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其組成;及公平合理的分享由於利用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利益。
這份公約是環境保育與開發的里程碑。它第一次全面地嘗試解決全球生物多樣性和永續利用生物資源的問題。《生物多樣性公約》確信保育並永續使用生物多樣性,可以滿足現今和後世人口對糧食、健康和其他的需求,基於倫理、經濟利益和人類的生存,公約意識到我們必須保育生物多樣性和生物資源。公約也暗示,最令後代子孫遺憾的,莫過於我們這一代對環境的影響導致了無法挽回的生物多樣性消失-例如物種滅絕。
《生物多樣性公約》不但涵蓋就地和移地保育野生和畜養物種、復育工作,更跨過了生物多樣性本身和生物資源的永續利用,進而涵蓋遺傳資源的取得、分享利用遺傳物質所產生的惠益、技術取得(technology access)和技術轉移(technology transfer)等議題。
《生物多樣性公約》認為,各國對其生物資源擁有主權,同時各國也有責任保育它自己的生物多樣性,及以永續的方式利用它自己的生物資源。公約也述明,當生物多樣性因人類活動而遭受嚴重減少或損失的威脅時,應該斷然採取避免或減輕威脅的措施;而為拯救瀕危的生物多樣性,不僅應該補足資訊和知識,積極開發科學、技術和機構能力,還要提供充分的資金、適當取得有關的技術,以提高處理生物多樣性喪失問題的能力。此外,許多原住民和地方社區的傳統生活方式與生物資源有著密切的依存關係,因此,生物多樣性工作必需考慮原住民和地方社區。最後,生物多樣性的工作均有賴國家、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部門之間的區域和國際性合作,彼此分享資源與技術,唯有如此,才能增進國際的友好關係,實現人類和平的願望。